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务局印发《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艾特大象 2022-11-30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监局:
近日,盟商务局、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监局7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内商运字〔2022〕149号),印发了《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现随文给你们,请各地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锡林郭勒盟商务局 锡林郭勒盟交通局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 锡林郭勒盟生态和环境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内商运字〔2022〕149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民生关注问题,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举一反三原则,发挥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坚决打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整顿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全面清理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非法拆解导致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规范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行为
1.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相关地区商务部门要结合回收拆解企业重新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督促回收拆解企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从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消防安全、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于2022年8 月31日前完成重新资质认定。逾期未通过重新资质认定的,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注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由属地商务部门收回其原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2.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汽车流通系统”)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区外回收拆解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跨省转移报废车辆的,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报备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以下涉及多部门工作均为按职责分工落实)。
3.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存储、拆解、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市场监管依法予以查处。
4.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验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如实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上传拆前、拆后照片。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不得拆解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规范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通过“汽车流通系统”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向车主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于7日内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不得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规范使用《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规范“五大总成”和回用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通过“汽车流通系统”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按规定编码;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破坏后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可继续使用零部件的,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8.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并将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违反规定的,由工信、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9.规范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选址、场地及功能区建设、设施设备、车辆贮存、拆解作业、危废物处理等必须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等经营行为
10.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严禁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或者拆解的违法行为。对公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场地,由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查处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个人;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个人;对明知或应知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非法收购、拆解、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2.查处承修报废机动车行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仍上路行驶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3.查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未取得资质,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网点、窝点(站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政府部门处置报废机动车管理
14.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罚没车辆时,应依法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核销涉改车辆,应当提供具有资质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残值凭证等。收购的企业应将报废车辆运回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拆解,禁止在其资质认定的场地外拆解,禁止转包拆解、委托拆解、租用他人场地拆解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底)。各旗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特点和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将实施方案报送盟商务局。各旗县市(区)专项工作小组要公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便于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行为。
(二)专项整治阶段(4月底-8月)。各旗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排查和整治,整治工作要向纵深开展,人员力量务必走出去、沉下去,杜绝“走过场”。要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运用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切实做到零死角、全覆盖。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梳理归类、认真研究、及时处置。盟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地检查,自治区也将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地区实地指导督促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各旗县市(区)专项工作小组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分别于7月16日和9月16日前报盟直各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盟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专项工作小组,由盟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稳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
洪 源 盟商务局副局长
岳宝忠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齐纳尔哈图 盟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所长
赵玉龙 盟财政局副局长
那仁满都拉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斯琴塔娜 盟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原道勇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鑫 盟商务局市场运行科副科长
(15247921628)
陶格斯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装备科科长(18647944684)
锡林巴雅尔 盟公安局办公室科员(13604796065)
都 佳 盟财政局资产科科长(18747929669)
王静玲 盟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18647921788)
张智龙 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队长(13904793113)
王秀梅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15847996222)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县市(区)专项工作小组要大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重要意义,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回收网点及联系方式,引导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旗县市(区)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密切协作,资源共享,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来源: 锡林郭勒盟商务局
原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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