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落实】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等七部门印发《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艾特大象 2022-12-08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内商运字〔2022〕149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2.《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3.《案件移送函》使用指南
4.《案件移送函》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呼伦贝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内商运字〔2022〕1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民生关注问题,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举一反三原则,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坚决打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整顿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全面清理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非法拆解导致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规范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行为
1.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各旗市区商务部门要结合回收拆解企业重新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督促回收拆解企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从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消防安全、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重新资质认定。逾期未通过重新资质认定的,由呼伦贝尔市商务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注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2.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汽车流通系统”)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区外回收拆解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跨省转移报废车辆的,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报备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以下涉及多部门工作均为按职责落实)。
3.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存储、拆解、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验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如实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上传拆前、拆后照片。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不得拆解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规范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汽车流通系统”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向车主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于7日内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不得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规范使用《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规范“五大总成”和回用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通过“汽车流通系统”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按规定编码;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破坏后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可继续使用零部件的,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8.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并将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违反规定的,由工信、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9.规范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选址、场地及功能区建设、设施设备、车辆贮存、拆解作业、危废物处理等必须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等经营行为
10.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严禁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或者拆解的违法行为。对公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回收网点和拆解场地,由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过程中出现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查处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个人;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个人;对明知或应知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非法收购、拆解、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2.查处承修报废机动车行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仍上路行驶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3.查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对未取得资质,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网点、窝点(站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政府部门处置报废机动车管理
14.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罚没车辆时,应依法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核销涉改车辆,应当提供具有资质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残值凭证等。收购的企业应将报废车辆运回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拆解,禁止在其资质认定的场地外拆解,禁止转包拆解、委托拆解、租用他人场地拆解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3月31日之前)。呼伦贝尔市商务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特点和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专项整治阶段(4月1月—8月31日)。各旗市区按照主要任务、职责分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排查和整治。整治工作要向纵深开展,人员力量务必走出去、沉下去,杜绝“走过场”。要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运用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切实做到零死角、全覆盖。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梳理归类、认真研究、及时处置。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督促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5日前)。各旗市区专项工作小组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于9月10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告报市各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各旗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各旗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主要任务、职责分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名相关科室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各旗市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络员联络方式通过邮箱上报至市商务局,邮箱:jsk8216797@163.com)。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市区专项工作小组要大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重要意义,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回收网点及联系方式,引导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旗市区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密切协作,资源共享,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附件2
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要求,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护环境,及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制定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能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通报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生产和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违法企业处理情况,研究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相关问题,制订有关事故隐患预防工作措施,部署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工作。
(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各职能部门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行为。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
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市领导指示、上级部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议或其它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筹备和组织会务,由提请研究事项的成员单位负责会议议题和内容。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从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行业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工作、利于发展的原则,由与会领导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决定。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部门职责,对拟研究事项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说明,并委托本单位相关领导到会参加。
(五)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或公众利益的,可以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或人大、政协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进行目标分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
(二)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分析行业发展趋势。
(三)协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各部门之间在联合监管中的工作配合,确保形成合力。
(四)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有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归档工作。
(五)其它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工作。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任务按照《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的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落实。
附件3
《案件移送函》使用指南
《案件移送函》是相关部门将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规定,需要进行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相关部门发现案件或者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发现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
2.受移送的部门,既可能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3.移送的原因,需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4.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5.本文书需送达受移送部门,并归档。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原标题: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财政局 生态环境局 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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