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对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艾特大象        2023-01-05

 

山东省商务厅:对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交易报废机动车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由你公司办理报废手续的奥迪牌汽车(车架号LFVBA24BX33025979)和别克牌汽车(车架号LSGDC82C24S303584)未按规定予以拆解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含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你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

联系人:韩晓晨

电话:0531-51763383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12月2日

 

引用法律法规说明: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业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相关链接:【政策】《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 2019年6月1日实施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相关链接:【细则落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原文题目:对临沂广发联合拆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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