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区交警查处一男子驾驶报废货车上路行驶
来源:艾特大象 2024-04-12
3月27日10时许,交警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民警在津淄公路与稳盛道交口附近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车车辆外观破损严重、锈迹明显,十分可疑。经查询发现,该车辆显示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公告强制注销”的报废状态!

这样的车辆行驶在路面上,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大队民警随即联动周边其他巡查车辆,成功将该车辆拦截。经现场进一步检查确认,该车辆确实已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张某某也坦言自己存在侥幸心理,明知此车已达报废标准,仍把安全抛于脑后驾车上路…

目前,交警依法对涉事车辆予以扣留,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驾驶报废车上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型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将面临报废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来源:平安西青
原标题:【牢记嘱托 见行见效】报废车辆“驶不得”,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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