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总】商务部等部门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通知全国多省响应落实

来源:艾特大象        2024-04-29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点关注: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各地方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关注: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安徽省蚌埠市2024-2025年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补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点关注:

 

奖补范围和条件: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实车在我市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1.2023年度奖补方案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本地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强制报废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具体强制报废规定详见《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蚌埠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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