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最高2万余元
来源:艾特大象 2021-08-13
山东济宁|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切实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运〔2019〕4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运管〔2020〕25号)和《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和奖补资金安排的通知》(鲁交运管〔2020〕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等措施,促进全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管控结合,加快淘汰。采取车辆限行、严格监管、引导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济宁市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于2021年11月30日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需要提供车辆营运证。
(二)补贴实施时间及标准。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在本市淘汰且在省规定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按照附件1标准予以相应的资金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市级财政将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拨付补贴资金。
(四)特殊情况说明。
1. 对于车辆所有人是单位且单位已注销的,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的银行账户。
2. 对于车辆所有人死亡的,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3. 对于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的,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方案列明的相关补贴政策。
四、补贴资金申请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拟淘汰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并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然后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提交《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有关资料报送报废车辆注册地县级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
申领补贴资金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车辆拆解报废的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车辆营运证;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的需提供:《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车辆营运证。
2.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加盖所有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3. 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单位注销的,提供合法归属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资金发放。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淘汰车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制定本辖区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目标。
(二)实行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辖区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公安、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安排人员入驻,按部门职责及规定程序受理本辖区内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将工作进度与职能部门共享,负责统计辖区补贴申报车辆数量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
(三)加大管控力度。济宁城区设定“大二环”限行区域,核载质量5吨(含)以上、低于国五(Ⅴ)排放标准(不含)的柴油货车禁止在“大二环”(不含)区域内通行;核载质量2吨(含)以上、低于国六(Ⅵ)排放标准(不含)的柴油货车禁止在宁安大道(东外环,不含)、济水大道(老G105,不含)、济宁大道(南外环,不含)、任城大道(北外环,不含)区域内通行。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实际设立禁行区。提倡用车单位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四)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及加快淘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车辆所有人尽早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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