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驾驶报废车上路,被查获驾驶证吊销!

来源:艾特大象        2021-09-13

驾驶安全设施不合格

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

交警将严格执法、严厉处罚

9月2日上午10时24分许,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收到预警信息:一辆正在杭瑞高速金沙段行驶的贵A号牌白色丰田轿车涉嫌逾期未报废的违法行为。民警于当天上午11时查获该车。

经民警了解得知,驾驶人代某明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但觉得这个车平时开得比较少,短暂的开一下应该不会有问题,心存侥幸上路没想到被民警查获。

民警对代某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对其违法行为作进一步处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民警将对报废车辆予以收缴后强制报废,对代某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链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不仅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

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广大驾驶人务必认识到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

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等发生意外才后悔莫及!

 

来源: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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