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车主驾驶朋友的报废车A证直接被吊销
来源:艾特大象 2021-10-15
报废车 不安全
上高速 更危险
路上行驶似炸弹
时刻威胁您安全
所谓报废车
要么达到一定使用年限
要么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要么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
但是车辆报废还有另一个标准
那就是连续3个周期未检测
下面这位驾驶人就是这种情况
9月26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在钦州西收费站执勤开展日常检查行动。21时30分,一辆浙B小车刚驶出收费站,民警立即示意该车停车,进行例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出示的行驶证上显示其最后一次的年审时间是2019年3月,而该车初次登记的时间是2004年3月,已经是一款超15年的老车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车子超过15年需要每半年检测一次,而这辆车自2019年3月后就没有参加过年审。由于该车已连续3个周期未检测,已经属于报废车辆。
驾驶人告诉民警,这辆车不是他的,是其朋友的,开车之前他并未注意有关车辆年审的细节。据了解,该名驾驶人的驾驶证是A证,由于驾驶报废车辆,他的驾驶证也将面临吊销。
最终,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 对其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违法行为,民警给予罚款1500元,驾驶证吊销的处罚,该车将被强制报废。
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规定: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广西交警提醒
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不仅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广大驾驶人务必认识到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等发生意外才后悔莫及!另外,借他人车辆驾驶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车况后再上路行驶。
(来源:广西交警总队 原文题目:A证直接被吊销了!只因他开了朋友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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