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百科】非法排污终会害人害己

来源:艾特大象        2021-12-14

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等新闻又开始大规模的泛滥,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友问:到底是非法企业飘了,还是环保督察提不动刀了?但实际上,环保督察一刻都没放松过,环保时刻在进行!

下面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危废处置案件,让我们一起来“引以为戒”!

【案例分析】

2021年6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生态环境局和宝山公安局在一厂房内发现堆积三百余只废桶,而现场还有人员使用清洗剂清洗废桶,清洗产生的废液贮存在厂房内,下水道内未见排放痕迹。为避免证据灭失或被转移,执法人员当场查封厂房,并清点厂区内废桶数量。

经宝安区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此厂房是李某租借的,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桶(HW49)并进行翻新,翻新后进行出售。

 

为保证危险废物合规处置,执法人员要求李某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进行现场监督,上述危险废物已于6月2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置。

【法律法规】

李某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90万元的行政决定。同时,将该案移送宝山公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大象ELV分析

以上案件的发生原因,究其根本一是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并且随意出售。

二是受到利益驱使、存在知法犯法,不了解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后果:

一是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破坏生态环境。

二是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三是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大象有话说:

固废、危废在处置不规范的情况下,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也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必须禁止一切非法危废处置行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其本质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任何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取得许可证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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