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北海市:交警查获一男子驾驶报废车上路
来源:艾特大象 2023-04-07
3月11日,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收到系统预警:一辆号牌为桂EGS1**的轻型普通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刚通过涠洲岛鳄鱼山景区卡口。接到通报后,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有效布控、精准拦截。

当天16时许,在涠洲岛海上运动基地附近,民警成功将该车拦截。经查,该车2019年12月至今未参加检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驾驶人孙某某交代,该车是公司老板的,他今天第一天上班,因为工作需要驾驶该车出行,事先并不知道该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孙某某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车辆并强制报废的处罚。
驾驶报废车的危害
01 隐患大
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时间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事故概率远远大于其他车辆,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02 污染重
报废车使用年限长,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03 纠纷多
由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期,上不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北海公安交警提醒: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等性能大大降低,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严重威胁着驾驶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注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定要及时报废,不要驾驶“报废车”上路,谨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来源:北海交警
原标题:男子驾驶报废车上路,结果驾驶证也随之“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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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E提醒:
若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若将报废机动车私自售卖或转让非资质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一旦达到报废期限,应主动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切勿带着侥幸心态上路行驶,这不仅仅威胁自己的生命,还有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