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拍卖市场行为禁止拍卖报废机动车整车的通知
来源:艾特大象 2021-08-16
【禁止报废车拍卖】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拍卖市场行为禁止拍卖报废机动车整车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委会:
近期,我省遭遇强降雨,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失。40余万辆机动车被洪水冲泡和淹没,引起全社会对“涉水车”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拍卖报废机动车整车。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报废机动车整车应当禁止拍卖。
二、杜绝虚假拍卖。
《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为避免出现虚假拍卖“涉水车”的现象,拍卖企业应当要求拍卖委托人,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真实、有效的鉴定评估报告。如报告显示车辆已满足报废条件,则应当终止拍卖;如未满足报废条件,则应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是否属于“涉水车”。隐瞒有关情况进行虚假拍卖的拍卖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促指导。
灾后特殊时期,“涉水车”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拍卖企业的督促指导,禁止辖区内拍卖企业开展报废汽车拍卖业务。已接受报废汽车拍卖委托的,应当立即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通知委托方按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售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要求委托拍卖的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加大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虚假拍卖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一旦出现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省商务厅将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车主们,切勿购买或驾驶报废机动车,为大家的人身安全和出行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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