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来源:艾特大象 2021-08-16
山东省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严防拼装车、报废车上路,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工作方案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严防拼装车、报废车上路,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依法开展回收拆解活动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二)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依法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发现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拆解利用行为
(一)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三)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四)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发现报废机动车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形,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机动车。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一)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的相关要求做好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去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及时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严禁将废弃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废铅酸蓄电池等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等交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三)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厉打击非法拆解
依法打击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企业和个人,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报废机动车。(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依法打击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市公安局、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
五、加强资质认定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管理
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认定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照谁领取、谁使用的原则,严格落实编号和企业对应关系。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完善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工作机制,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进一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地区和重点线索的摸排核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社会舆论宣传
各地要及时曝光查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拆解案例,及时公布依法取缔的非法拆解窝点,引导社会大众对非法报废拆解机动车的危害性形成清醒的认识,要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群众举报投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畅通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济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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